通常情况下,在恋爱关系中花费的金钱在分手后并不能够被要求归还。因为这样的开支往往被视为一种自愿和无偿的赠与行为,除非存在特定的情况,否则这类费用是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索取回来的。
然而若能提供充分的
证据表明这些资金是作为借款的形式支付给对方的话,那么这部分的金钱便可以寻求回款。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当受赠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
赠予者有权撤销其赠与:
(1)严重侵犯了赠予者或其
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于赠予者负有
抚养义务却未尽到;
(3)未能遵循双方签订的
赠与协议中的相关责任。在此基础上,赠予者的
撤销权应自知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一年内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
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
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