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仅拥有转账记录而未签署借据,未必能够顺利
追讨欠款。
然而,依照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仅凭转账记录便可证实
借贷关系存在并有望成功索偿
欠款。
根据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借款人仅凭借金融机构所出具的转账凭证以此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对方如主张该转账行为乃出于偿还先前存在的借款或是其他
债务目的,则对方必须提供确凿的
证据来支持其主张。一旦对方提供了足以证明其观点的证据,那么,原诉人,也就是提出借贷关系的一方,仍然需要继续承担起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
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