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欠条仅有
复印件而无原件相佐证,那么其产生的法律效应将受到限制。
然而,当对方
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时,法院往往可能会拒绝采用该复印件作为正式的
证据材料。这是因为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无法直接与原件或原始实物进行比对验证的复印件和复制品,不能孤立地被用作判断案件事实真相的主要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