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并未住院治疗,不难推断出受害者的伤势并不严重,因此无需额外补充营养;而如果受伤程度不足以让其无法独立自主完成日常生活起居,也就意味着也不需要他人进行专门的护理。综上所述,既无必要进补营养,又无需有人照顾照料,那么自然也就无从谈及营养费与
护理费的问题了。
此外,法官在裁决是否应当给予上诉者营养费以及护理费用时,不仅会考虑到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用发票作为依据之一,更需得到医生或护士亲自撰写的书面证明。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
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
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
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