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则为
当事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使得
劳动者得以在相对稳定的工作环境下尽情施展才干与技能。因此,从法律角度深究,这并不存有任何明显的潜在风险。若用人单位自开始雇佣相关劳动者之日算起,超出相应期限仍未与其签订
书面形式的
劳动合同,可被视作双方之间已经缔结了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