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并非必然需要以
书面形式进行通知,然而清算组应从确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
债权人发出函件通知,并在六十天的期限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这一事项。
债权人则需在自接收到函件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或者在从未收到函件通知的情况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天之内,向清算组申报相关债权。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
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