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行政诉讼中,原告请求撤回其
诉讼申请,经人
民法院裁定予以批准之后,原告又以相同的诉讼事由及理由再次提
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将不再接受
立案审理。这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决定的。而针对准许原告
撤诉的裁决出现失误,若原告对此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将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有的准许撤诉的裁定,进而重新对该案进行审理。若原告或
上诉人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交付
案件受理费用,且未能提交延迟缴纳、减缴、免除缴纳等申请,或者即使提交了申请却未能获得审批的,则将视为自动撤诉处理。
然而,只要在按撤诉处理后,无论原告还是上诉人能够依照法定程序在合法时间内再次提起诉讼或者上诉,并顺利解决支付
诉讼费用的问题,那么人民法院仍会予以立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
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六十一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
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