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案件
再审程序时,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各项必要文件资料:
首先,必须
递交要求再审的正式申请书;
其次,需随同提交已经送达到
当事人处的裁判文书的原始送达
证据或其他能够证实裁判文书实际生效的有力证明;
第三,如果
申请再审的人为自然人,则需要出示
身份证明的副本以供备案;如果申请再审的主体是
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话,则需提供工商
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同时,若执行委托他人
代理申请的法律程序,需要开具
授权委托书及注明
代理人个人信息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所有请求再审的裁判文书均需呈交原始版本,如无原始版本,也可以提交经过仔细核实的复制件四份进行替代;对于已经生效且属于
二审或再审裁判的案件,不仅要提交原始的
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同样也需要提供四份核实无误的副本。
第五,在原审
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关键性证据亦需要复印归档。
第六,为了支持申请再审的基本事由与再审的
诉讼请求,务必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七,在提交上述文件资料的时候,还须附上标示各项内容的统一清单表两式两份,并可一并提供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拷贝版本,以及如实填写好的
送达地址确认书。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
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
行为能力人未经
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或者其
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
传票传唤,
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