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所有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力,具体如下所述:
1、占有权乃是指
产权人对于其所拥有之房产在实际上所具备的控制能力。这种所谓的“实控”乃构成房屋所有权之核心要素,缺失了占有之要素,便无法谈论及所有权。
然而深思之下,占有并非完整意义上的
产权持有,因为占有还可分为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之占有、合法占有与
非法占有以及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等不同
类别。
2、
使用权,则是指产权人依据房产自身的功能特性和效用价值来利用该房屋的应有权利。使用权的行使须遵循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1)不得损坏房屋本身的品质(2)应根据房屋的自然特质、实用性以及土地用途规定进行
合理使用;
(3)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保护公众权益和其他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