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个人所得税方面,众所周知的“能否婚前各
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的规定,其含义实际上涉及到夫妻双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对各自购
买房产的首次
贷款利息进行抵扣。假设在这种情形下,夫妻双方各自拥有一处房产作为首套贷款,那么在
结婚以后,他们有两种选择方式来进行抵扣:
首先,他们可以选定其中一处房产,由
购房者将其100%的贷款利息投入到个人所得税中;
其次,他们还可以选择对自己所购买的各处房产,分别按照50%的比例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方式,
住房贷款都将根据每个家庭所拥有的套数进行整体性的扣除计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