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获法院送达的
传票之后,一般的审理流程将会遵循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前行。如果案件采用了普通程序进行审讯,则大致会在收悉传票后的一个月内安排开庭;若选择以
简易程序来处理,那么将会在一个月的期限内择日开庭。
但是,究竟哪天成为实际的开庭日期还需要考虑到每一个案件所特有的事实和法律元素,以及法庭的日程安排情况,这才能最终确定。以上所述仅供参考,根据实际情况,时间可能有所调整。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