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
离婚手续时,对于夫妻两人的
共有财产,本应按照双方达成的共识来进行处置。
然而,若双方未能自行协商达成满意的结果,则应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财产的实际现状、子女权益以及女方利益能否得到妥当保障等因素,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进行裁定判决。倘若
离婚原因是由于妻子存在不忠行为所致,并且能够提供确切且具有公信力的
证据以证明这一点,那么这位妻子便被视为过错方。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应该对男方更有利。依照
诉讼程序中关于在
财产分配过程中,如果某个一方因其过错行为导致
婚姻破裂,那么非过错方有权获得更多的财产份额,同时还可以提出索求精神
赔偿的请求的规定,男方有权利要求增加其在
财产分割中的比例,并有权要求因背叛自己的妻子向他支付相应的
精神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