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
离婚时若自主地决定将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共有财物一并给予子女,此行为实属法律所允许之范畴。鉴于父母将
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乃是双方自愿、协商而成的结果,故应明确界定其为赠与;作为共同财产所有权人,当其经过深入商量和讨论达成共识后,即有权利将全部或部分财物无偿转移至第三方
当事人手中。
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虽然少年期及未成年阶段的受赠者具有接受
赠予的权利,但需明确指出,必须有父母双方自愿签订协议、进行
财产赠与才为合法且具有约束力。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