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
欠款全额偿还完毕,失信主体也依然可能依旧保持失信身份。当一个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且具备特定情况时,经由人
民法院审判决定其需担当某些责任,那么在实施该过程中,便会被宣布为失信者。
一旦成为失信者,仅凭自身能力难以自救,因为人民法院仍会视为有能力之人,将其继续列入失信者名单,这无疑将给声誉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需要注意的是,当
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且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力将其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首先,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之人;
其次,通过
伪造证据、采取
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妨碍和阻挠执行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
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