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检察机关的
抗诉分为直接抗诉与依被害方请求抗诉两类。
其中,直接抗诉在于检察机关对
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进行自行审查后,依法提起抗诉;而依据被害方提出的请求进行抗诉的则是另外的一种情况。具体到抗诉的时间限制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上诉审的抗诉期限设定为仅限于10天之内。但是,刑事诉讼法亦特别强调了
被害人在接收到
判决书之后的5日之内,必须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请求,而检察机关则需要在收悉被害人的请求后的5日内,决定是否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诉。
此外,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抗诉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
申诉书:申诉书中需详细列明
申诉人的通讯信息,包括其住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申诉的理由应集中针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问题,简洁明了地列举出这些问题究竟集中在哪些方面,例如民事判决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人
民法院在审判程序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申诉人为个人的,应当要求其本人在申诉书上亲手签字确认;若申诉人为单位或企业的,应当要求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自在申诉书上手写签名,并附盖所在单位或企业的公章。
2.人民法院的一审、
二审判决书(影印件);
3.相关的
证据材料;
4.若有委托
代理人代理申诉事宜,还需提交经由委托人签名和公证机构证实的
授权委托书。
从检察院自受理之日算起,其有义务在30日内做出是否正式
立案的决定书。一旦检察院决定正式立案处理,则会及时将此消息告知申诉人和其他相关的
当事人。其他的当事人有权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的第15个工作日内,就此立案提出具有实质意义的书面意见。而一旦检察院批准立案,便会开始调取(借阅)法院的审判
案卷,并承诺在调取(借阅)审判案卷之日算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对申诉案件的全权审查工作。反之,则应及时通知申诉人有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