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购买面积小于90平米的首次
购房者,其所缴付的
契税按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一计算;
2.在第二种情况下,即购买面积介于90至144平米之间的
买房人初次购房时,其应交纳的契税按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一点五收取;
3.在超出本地区市场指导价的范围内,若购物业面积大于等于144平米且买方非首次购房者或者是二次及以上购房者,则契税按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三加以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
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
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
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