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被查封的
机动车在两年内会自动解除封锁状态。
然而,当两年的
期限届满,若要继续对该车辆实施封锁措施,必须在期满前30日内向法院提交续封请求。
申请执行人为满足特定需求而申请延长封锁期限的,其续行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个年度。相反地,若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采取续封措施,则原有的查封措施将自动失去
法律效力。
《关于人
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
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
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
执行措施的;
(四)
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
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