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问题并不总是归类为
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当配偶
继承的遗产是由
被继承人留下
遗嘱,明确且专横地指定仅归个人所拥有时,那么这笔遗产便应被视为
个人财产,不允许对方提出任何形式的分割请求。
然而,若在夫妻关系
存续过程中,一方或是双方因为继承遗产而获取的财产,只要继承行为发生在婚姻持
续期间,且未曾明示只是专属于某一方所有,那么所继承之物便理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
离婚之时,可作为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