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暂时无法偿付引发的
纠纷中,人为扣押对方车辆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属于擅自侵犯他人
财产权益的不当行为。在
债务关系中,当
贷款人未能按照事先约定偿还债务时,即刻扣押其车辆并非
债权人应有的合法权利。这种擅自实施扣押行为的做法,无疑构成了
违法违规之举。债权人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向有处理权力的司法部门提出
财产保全申请,交由法院依法执行对被申请人车辆的临时扣留措施。
关于此类
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建议考虑如下几种解决策略:
首先,
当事人可以选择以协商沟通的方式解决问题。双方需要站在平等、自愿的立场上,在充分理解彼此立场的前提下,通过相互谅解、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最终的和解协定,从而解决相关纠纷。
其次,调解亦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在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例如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具有中间人性质的人员主持之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以及合法性的原则,进行深入客观的评析和准确的
责任认定,引导双方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等方法自主达成共识,进而圆满解决争议。
再次,若以上两种解决渠道均告失败,则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裁判的途径。
最后,对于债务关系清晰明确的案件,可适用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
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