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在完成
事故认定书的开具之后并非意味着他们便不再承担后续职责,实际上,在
事故责任认定书形成之后,交通警察依然需要密切关注相关事宜,提供必要协助。当事件的
责任人对于交通警察部门所出具的认定结果持有不同意见时,其有权在三日之内向上一级上交部门提交复议申请,进行重新审查。除此之外,涉及案件的双方面还可以向交通警察请求调解帮助以解决纷争,而若未能采用该种方式消解矛盾,争议双方即可依法进入法院
诉讼程序。这一权益的依归源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
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应于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细节调查以及相关的检验和鉴定等一系列环节的核心结果,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出详细的事故
认定书,以便为处理及解决交通事故提供可靠依据。
同时,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信息应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情节、原因及其
当事人各自所需承担的责任,并向各方当事方传达并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