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意外的情况下,交通救助资金应由导致该事故发生的
责任人予以承担
赔偿责任。依照该
法规条例,若事故涉及到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救助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力响应此事,先行支付相应的款项。虽然救助基金有这样的权力,但它同样有义务对这些垫付款项进行追偿,以弥补自身的
经济损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
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
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