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活动中,
出资的方式多样化,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以及
土地使用权出资等等。理论上来讲,几乎所有类型的资产都具备成为出资的可能。
然而,对于那些在法律规定之外的
出资方式,我们需要通过对出资资产进行深入分析和考量,以确保其是否符合现物出资的标的物条件。换句话说,只有那些拥有确定性、现实存在性、价值评估可能性并且能够单独转移所有权的标的物,才适合作为出资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