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实施信用证
欺诈行为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倘若数额大到有严重情节者,将获刑五年以上乃至十年以下,并须强制支付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若
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者,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并仍需承担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被依法
没收财产:
(一)采用
伪造、篡改的方式制作信用证及所配属的相关单据和文件;
(二)利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证进行
违法操作;
(三)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信用证;
(四)借助其他非法途径从事信用证诈骗活动。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