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对于非法收缴的车辆实施强制性报废处理工作,与此同时,应对驾驶员实施严格的罚款
处罚以及全面
吊销机动车驾照的决定。若情节恶劣且表现严重者,则应加大罚款额度。由于驾驶未经组装和整备的
机动车辆或已达到了最高禁止
使用年限的机动车上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责任将此类车辆进行查扣与强制性报废,我司除此之外还会对那些驾驶本款中所述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驾驶员,施加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
罚金以及吊销其机动车驾照的严厉惩罚。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
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
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