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小区内的入住率需达到总户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其次,若首批物业已交付满两年且入住率超过了百分之三十,也可以发起申请;
此外,如果早先已经交付超过三年的首批物业,同样具备申请资格。具体的申请办理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由建设单位或者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的五位及以上业主共同向所在地的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递交书面申请书;
其次,经过审查符合申请条件以后,此地区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指导并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小组;随后,筹备小组开始进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文件的起草工作,并且会将这些草案公示七天时间,对广大业主广泛征询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接下来,筹备小组将会确认每位业主的合法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在此基础之上将最终结果公布以告之全体业主群体;
最后,筹备小组需要往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公章刻制审批手续。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