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合同纠纷之争议,若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并获得
一审判决后,再次进入到司法
诉讼阶段时,我们需注意以下准则:
1.倘若人
民法院以
简易程序处理此类案件,应自
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的期限内完成审判工作;
2.而对于采用正常
诉讼流程的案件,应从立案之日算起,需在6个月内审结完毕。但如遇某种特殊情形须要延迟,经由法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将
审理期限延长至多6个月;即便如此,如仍需进一步延长审理期,则必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批后方能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