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参保人员不幸受到
刑事处罚、被交付
拘役、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话,那么在其服刑过程中,将无法履行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亦无法累积缴费年限。关于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
社保费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途径:
第一,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供款责任;
其次,参与者可自行独立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缴纳;
最后,依据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缴存社保款项。
然而,这三种方法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均无法适用,他们没有其他渠道能够继续进行社保的缴费工作。因此,在囚期间无法继续缴纳社保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受到
刑事判决之前所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用,社保局仍将会予以妥善保存,待服刑期满出院以后,参保人仍可直接接续缴纳社保。
《
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