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代理与经销之间的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代理代理关系中,双方均为
代理人的角色,然而在经销关系中,商家和
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
其次,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往往代表着委托者,即生产厂家进行销售活动,并签订相应的销售合约,而在经销关系中,经销商以自身的名义展开销售业务;
再者,在代理商收益方式上,其主要来自于提供服务所得到的
佣金,而经销商收入的主要来源则是商品销售过程中的价格差异;
最后,当出现任何可能的法律责任时,代理关系的
归责方通常是委托方,也就是生产厂家或委托人,然而对于经销关系来说,责任承担者往往为经销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
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