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根据雇佣方的指导与安排,应尽己所能完成本职工作的交接事宜。在签署离岗相关文件之前务必仔细阅读离职原因栏位,以确认是由于劳动者自发主动地请求解除
劳务关系,抑或是由雇主提出的结束
劳动合同的决定,此乃衡量雇主是否需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最后在离职时,请务必确保结算清楚包括
工资在内的所有款项,以及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同时也需向雇主索要
离职证明书以备所需。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书面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
月工资)及办理
离职手续等;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
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
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