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精神病患者对他人造成侵害后,相应的
赔偿责任应由其
法定监护人承担义务进行全额赔付。具体
赔偿项包括但不限于:
医疗费用、
护理费、
交通费、膳食补充剂以及其他为疾病康复所必需的合理性开支,同时还需承担由于
误工而造成的
经济损失。若精神病患本身具备财产状况,应优先从其个人资产中予以支付赔偿款;若实际支付金额与所需赔偿数额之间仍然存在差距,剩余部分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继续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
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