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对于案件的受理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2、
劳动者依法提出劳动仲裁请求之后,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予以受理;反之,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准予受理。
同时,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未在此期限内作出现场决定,申请人仍有权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
值得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的劳动案件均属于劳动
仲裁委员会的
管辖范畴。唯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营实体、民办
非营利性企业及雇佣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各级国家机关、公立机构、社会团体与其所雇用的职员之间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方能归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权限。在产生劳动争议时,各方
当事人如不愿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矛盾,或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却未能履行,皆可申请调解解决。同样地,凡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处理,调解处理未能成功或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事后又未能实际执行的,都可以据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者,除了本法别有特别规定之外,均得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