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身体伤害的案件时,公安部门根据相关
法规必须对受损害人员的
人体损伤程度以及作为法律依据的各类痕迹、
物证以及导
致伤害行为发生的器具等进行全面且精确的鉴别与鉴定。同时,当公安部门接到此类案件时,他们需要在收到
报案的24小时之内开具出
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告诉
受害人在特定的鉴定机构进行进一步的伤势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
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