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 以公贷形式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增加配偶姓名,这被法律视为对另一方的无偿
赠予行为。经过
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正式登记之后,对于涉及到此项房产的所有权问题上,应按照已被认定的权利状态解读为夫妻双方共有。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该房产的
抵押贷款尚未全部还清,男女双方仍需承担起
偿还贷款的共同责任与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