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如若夫妻任何一方于婚前以
按揭方式购置房产,且此套
房屋产权根据规定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同时所有的贷款均由该方
个人财产进行承担和清偿,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即使是在婚后,这套房产仍然应视为夫妻二人中的个人财产,在
离婚程序中不予作为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上应当由购
买房屋的一方单独占据所有权。然而,如若该房屋确实在婚前被个人以按揭方式购买,但在
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贷款的支付义务,那麼尽管这栋物业在法律意义上仍可视为个人财产,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夫妻双方对该房屋拥有的
财产权益和份额。因此,在面临
离婚纠纷时,双方
当事人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此套房屋的分配方案,若协商无果再由相关司法机关做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