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无驾照的人员提供汽车过程中发生的
意外事故,需由汽车的实际使用者以及车主共同承担相关责任。依据相关
法规,若在租赁、借用或其他类似情况下,
机动车的所有权者、管理人和实际使用者并非同一人时,如出现交通意外并对他人产生损害时,则需要由该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承担对应的
赔偿责任;而如果机动车所有权者和管理者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行为的话,他们也将负责对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