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公安机关必须即时释放所有已被实施
拘留的人员。另外,公安机关如获悉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的书面通知,也应该立即执行释放程序。此外,当公安机关主观上认为某个
被拘留者需要面临
逮捕时,他们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而人民检察院则有义务在接到公安机关正式提出的逮捕许可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拒绝逮捕的最终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粗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