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申请书:当有
当事人希望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其应提交
书面形式的仲裁请求书,同时需按被申请方人数合理提供对应数量的仲裁请求书复制本。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相关仲裁请求书之日起五日内,以是否
立案进行合适的筛选。若是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处理该仲裁请求,须于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属实的请求书副本邮寄至被申请方。若仲裁委员会选择不予以立案,也必会详细告知当事人相关缘由。
(三)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关于开庭事宜的具体信息,诸如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等。如有任意一方未能准时出席或因未知原因中途退出庭审,则该方的仲裁请求将视为自动撤销,另一方可就被申请方向仲裁庭提出
缺席判决的申请。
(四)
仲裁调解:仲裁庭在处理
劳动纠纷纠纷时,应首先施展调解的力量,以便在明晰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能够引导和促使当事双方达成此自主协商的共识。若顺利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根据协议内容整理成调解书,自送达到达之日开始,这份调解书便具备了法律约束力;反之,若调解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仲裁庭将依据实际情况迅速、公正地给出裁决结果。
(五)仲裁裁决:仲裁庭审判劳动纠纷案件之时,问题若较为复杂并且需要相应的延期处理才能得出结论的话,经得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得以延期之外,还应该书面通知当事人相应的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必须根据规定制作仲裁书,并
保证在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后,及时送交他们手中。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持有异议,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若在期限满后仍没有提出
诉讼恳求,那么裁决书即刻产生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发生的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