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补偿问题,请您注意,其并非完全按照户主或者人口数量进行计算。实际上,拆迁补偿主要依据的是房产的实际面积,而与户口簿上所载成员并无直接关系。无论涉及的是
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的
拆迁,还是集体
土地使用权上的住房拆迁,被拆迁者都应视为是该建筑物的法定所有者,相应的拆迁补偿其实是给予被拆迁建筑物本身的补偿,这与在该建筑物内拥有户籍的市民没有必然关联。在此种情况下,
集体土地使用权限内的住宅拆迁,除向被拆迁者支付搬迁费用外,还需为那些在被拆迁建筑物内有正式农业户籍的居民提供适当的安置
补助金。值得一提的是,安置补助金的数额并不受到建筑物面积大小的影响,而是与户口簿上的持有人人数密切相关,即按照实有人口予以相应的安置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