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据
劳动法律
法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要求支付两倍
工资裁决的权利主张,是存在巨大
胜诉可能性的;
2. 若用人单位未能与
劳动者签订有效的书面
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享有自主决定的权益而不得遭受非法侵害,为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两倍工资的
赔偿或补偿;
3.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自雇佣劳动者起至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有一项值得强调的问题是,并非所有涉及
劳动争议的案件,劳动
仲裁委员会都会予以
立案受理。唯独在所在城市
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企业单位与所雇佣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
劳资纠纷;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才能纳入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畴。当劳资双方产生争执,当事方如果都不愿意通过协商解决此事,或者协商达不成共识,或者
当事人达成和解之后却未按时履行承诺,这些情况下,他们有权转向调解机构来寻求调解帮助;或者他们也可以选择直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处理;对于暂时无法接受
仲裁结果的用户,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他们还具有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合法选择权。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