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得知,当
劳动合同圆满结束之后,若用人单位做出不再与员工续订的决定,则需要向该名员工支付相应金额的
经济补偿金。这笔
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的时间每超过一整年,用人单位便需为其提供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期限超过六个月但未达到一整年之久,那么用人单位将按照一年的期限进行核算;而对于那些工作时间自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将获得半个月的薪酬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