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宣告
缓刑之人在
缓刑期间发现有遗漏的罪行时,通常不应再给予其缓刑的宽大处理。这是基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明确要求,对于缓刑期限内被揭露出的未经审判处断的罪行,必须立即取消原有的缓刑,并针对这些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审判,同时将其与原先已被判处的
刑罚视为累加
违法行为进行合并惩治。在此情况下,由于
犯罪分子可能无法被视作
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深刻的悔过之心且不再有再次犯罪之威胁等因素,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满足适用缓刑的标准,因此不再会考虑向他们给予缓刑的
处理方式。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或者违反人
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
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