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我们签署的
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单位有权自由调动我们的工作岗位,那么当单位采取单方面举措调整工作岗位时,由于我们无法接受这一变动而选择离开公司,此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是有权利获得相应的
经济赔偿金的。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工作岗位的调动等同于修改或变更原有的劳动合同内容,除非得得到作为
劳动者的我们的书面同意,否则,单位是无权单方面进行这些变动的。然而若情况刚好相反,即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标明,单位可以对我们的工作岗位实施合理有效的调动,那么按此条款,若我们不愿遵从调动而选择自行退出,就不能够依法获取到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了。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
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