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初次劳动协议结束后,若雇主选择不续约的情况,有必要给予受聘人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即所谓的“N”。然而,当第二次及以后的
劳动合同期满,雇主决策不再续约时,这便构成了非法终止行为,并需向受聘人支付双倍金额的经济补偿金,亦称作“2N”。值得注意的是,1代表的是在
雇佣关系尚未到期前就解除了协议,并且在未提前三十日向
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情形下, 才需支付一个月薪水以作为
代通知金之用。反之,若协议到期却未能
续签,则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