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
追责认定过程中, 常采用“
过错推定原则”,即一般地将
逃逸行为视为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由此判断是否应全权承担事故责任;然而,若存在
证据表明另一方向事故现场做出了破坏性举动,那么也应被视作对事故负有
主要责任;但是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另一方确实存在过错的话,则可适当减轻其所应负起的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