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乃是就合同签约双方
当事人所达成之协议而言,非但对那些对此毫不知情的第三方并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而且还包括了诸多观念,比如时效说、权利外观说以及法律赋权说(即等于法律赋予占有者可以随意处置他人的所有权)等。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被称为“占有效力说”,同样也是善意第三人的重要理论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