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依法实施留置措施之后,
当事人所承受的
刑事责任风险无疑将会随之增加。留置作为一种为获取更为充分有力
证据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通常在能够证明相关证据具备确凿性和充足性的条件下,才会由执行该措施的监管机构负责将涉案人员移交至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进而由有权受理案件的人
民法院依法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
贪污贿赂、
失职渎职等严重
职务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
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
串供或者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
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