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在
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如果需要
申请财产保全,则相关的
保全费用将由最终
败诉的一方承担。依照该法律规定,当特定的
利害关系人因为情势紧迫无法及时提出保全请求,若未能在此之前采取相应的
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他们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严重损失时,此时,他们便有权提前在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告的居住地,抑或是对此案件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
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