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现行规定,成为了
劳动者每月可享有的高温津贴额由原先的200元上调至300元。该变化自2008年开始实施,每两年会进行一次修订和调整。此项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具体时间段是从当年的6月1日开始,一直持续到同年的9月30日,共计四个完整月份。倘若用人单位必须让员工在高温环境下从事户外露天作业或者无法通过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摄氏33度以下的情况下,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
法规,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且这部分金额须被并入员工的
工资总额之中。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