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需基于事故现场实际环境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来判断明确双方之责。在驾驶人员所驾
机动车辆与
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和行人之间产生的
交通事故中,若无
证据显示非
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存在任何过错行为,应由
机动车驾驶方全权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若能拿出有力之证据验证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过错程度轻微,机动车驾驶方则应适度减少承担之赔偿责任。若机动车驾驶方并未存在过错行为,其仅须承担不逾越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