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我们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劳动纷争,而是涉及到行政职权范围之内的事宜。概括来说,当用人单位在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方面出现
逾期缴付或未缴付、缴费日期与数额出现偏差等问题时,此类
纠纷皆应当由
社保监管部门负责处理,而非被纳入劳动仲裁的处理范畴。
然而请各位不必忧虑,仍然存在其他途径可以帮助您维护自身权益。譬如,您可将此事向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请求他们以第三方身份介入调查和处置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若经
监察部门证实用人单位确有违纪行为,那么他们便有权要求该公司予以纠正,并有可能施加惩处。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
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
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